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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业风险防护制度探究以警察执法权益保障(3)

来源: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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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表1可以发现,不同警察社会保障模式对于警察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所差别,完全统一型模式发展较为完备,警察社会保障制度在待遇无差异化、个人权

通过表1可以发现,不同警察社会保障模式对于警察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所差别,完全统一型模式发展较为完备,警察社会保障制度在待遇无差异化、个人权利优化、覆盖面广、适应性强、政治风险小方面都规定得较为科学,具有较高借鉴意义。同时,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来看,既要保证公平,也要体现职业特点,制度多元化、多层次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这也是警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和方向。[16]

(三)警察退休制度保障

警察与普通公务员在工作性质、承担压力、身心风险等方面均存在着不同,这一点在退休制度上应有所区别。新西兰警察退休时可以获得警察特别奖金,一次性发放 100万至120 万新西兰元,对于激发警察工作动力,引导警察廉洁自律效果显著。德国莱茵市设立的警察退休学校,专门接受退休警察为学员,学习结束后分配到各个社区担任治安志愿者。退休警察在职时熟悉社区治安状况,退休后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可进一步发挥余热,同时可以减轻警察退休后的失落感和心理不适感。英国警察机构实施病退评估制度,经过专门的医师对指定警察生理和心理进行评定,若评估其永久丧失警务履职能力,英国警局有权让其病退,同时给予病退金。病退金与伤残抚恤金不同,两者彼此独立,互不影响。[17]

三、完善警察职业风险防护制度的思考

警察职业有风险,风险防护应有对策,建议从以下路径完善警察职业风险防护制度,建立完备的警察职业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警察依法履职,全面推进法治公安建设。

(一)完善警察依法履职的法律保障

1.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强化刑法对警察职业风险防护的保障作用。我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4款规定:“对故意阻碍警察履行职务,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依法执行的非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轻微袭警行为,往往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追究行为人的袭警责任。从实践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袭警行为人难以发挥应有的威慑力度。有学者提出,“在设定‘袭警罪’时,首先应明确该罪为危险犯。其次,要降低该罪的构罪标准。只要行为人具备袭警的动作,比如强制近身、拉扯、推搡等,不论有否使用暴力,都可以构罪。此外,在袭警罪的量刑上,要提高刑期,以突出对警察依法履行警务活动的特殊保障。”[18]因此,就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防范警察的职业风险来说,在设立袭警罪时,应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所有袭警行为入刑,从而对袭警行为人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为保障警察依法履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 在《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警察职业风险防护条款。在警察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警察执法优先于公众存疑,这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在美国,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在执行公务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公民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当警察处理行为人交通违法时,当事人若有异议,可以事后凭警察开具的记录和罚单去法庭起诉,但决不可与警察争辩,更不准伴有任何肢体动作,否则会被认为有妨碍执行公务和袭警的嫌疑。[19]因此,在修订《人民警察法》时,应明确规定对故意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警察有当场依法排除妨害的权力,并且依法追究妨害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警察依法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的具体条款,对警察提供必要的与不同执法情形相适应的防护保障措施,对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造成行为人损害的,警察没有违法行为的不承担责任。如果认为警察有违法行为,可以事后救济,但绝不允许在警察执法时有阻碍或袭警的行为。*2018年4月,为进一步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职,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苏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意见。详见省公安厅公开向社会征求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意见[EB/OL].

3.确立警察职权保障制度。警察职权保障是指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确保警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执法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以保证警察执法活动的公正性、独立性。因此,有必要将“非警务活动”类型化,并在《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规定此类非警务活动由其他机构承担,以减轻对警察法定职责的干扰,确保警察依法履行职权。

文章来源:《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 网址: http://www.zgfsyfhxb.cn/qikandaodu/2021/0508/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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