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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业风险防护制度探究以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来源: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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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众关注警察权力的行使是无可厚非的,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公众监督,也是警察执法的应有之义。但是,近年来妨碍警察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焦点问题之一,迫切需要对警察职业风险防护问题进行深层次探究,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的同时,做到切实保障警察执法权益。

一、我国警察职业风险的现实表现

警察群体职业的特殊性所带来的职业风险的高危性,是警察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标志之一。警察职业风险主要涵盖人身损害风险、心理疾病风险、执法责任风险和社会保障风险。

(一)人身损害风险

警察的职业特点决定了警务工作与风险伴生。警察遭遇的人身损害风险发生频率高、危害后果大。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因暴力袭警造成的人身损害风险。这类风险通常发生在民警执法执勤处置各类警情的工作中。近年来,以暴力形式阻碍民警执法或暴力袭警案件有增多趋势。2010年至2014年,公安民警(含公安现役官兵)因公伤亡人,其中因公牺牲2129人,因公负伤人,平均每年牺牲425人。从年龄看,因公牺牲民警平均约45.5岁,中青年民警牺牲比例较高,其中30至49岁占比超过七成,29岁以下和50岁以上分别占一成、两成左右。从警种看,派出所民警、交巡警、治安民警、刑侦民警、消防官兵牺牲居前5位。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遭受暴力袭击)牺牲111人,占5.2%,除2014年有所下降外,前4年牺牲人数和占比连续上升。负伤人员中,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民警负伤的主要原因,占42.8%。[2]2015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438人,因公负伤或致残4599人。[3]2016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362人,负伤4913人。[4]2017年,全国公安民警(含公安现役官兵)因公牺牲361人,6234人因公负伤或致残。[5]第二,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人身损害风险。工作强度大导致警察成为猝死的高发人群,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人数不断上升。2006 年以来,因劳累过度猝死在工作岗位已成为公安民警因公牺牲的首要原因。[6]2008年至2012年,公安民警因劳累过度猝死 1098 人,占同期牺牲民警总数的 49.8%。其中,2012年因劳累过度猝死234人,占54.4%。[7]2010年至2014年,因突发疾病猝死在工作岗位上是民警因公牺牲的首要原因,占牺牲人数一半以上,中青年民警牺牲比例较高。[8]第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风险。近年来,因交通事故造成民警因公牺牲占因公牺牲民警总数的比例居高不下。如2010年至2014年,因意外交通事故造成民警因公牺牲占比为26.3%,排在第二位。[9]

(二)心理疾病风险

警察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警察执法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逐步提高。由于工作责任大、风险高、强度大,警察,尤其是基层警察需要承受极大的工作压力。同时由于工作性质使然,工作时间不固定,“5+2,白加黑”的工作模式,导致警察与家人团聚时间少,警察的家庭矛盾很容易出现,使得警察在承受工作压力的同时,还要备受感情折磨。另外,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集中呈现,警察处于社会矛盾冲突的“第一线”和解决矛盾冲突的“兜底”环节,极易成为不明真相群众的“攻击目标”而导致比较普遍的“仇警”心态。[10]上述因素极易导致民警产生心理健康问题,而当前民警心理健康工作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构建有效的心理健康保障体系,致使部分民警产生了心理疾病,甚至产生自杀自伤等行为,严重挫伤了警察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警察战斗力的提高。

(三)执法责任风险

警察在法律中被认为是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职业群体。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依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在执法责任风险中,尤以执法中“不作为”和“不勇为”行为为甚。“不作为”是指警察有履行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有能力实施而不实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不勇为”是指警察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面临群众危难时贪生怕死、临危退缩,不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11]警察“不作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不勇为”则表明警察可能存在渎职行为,严重的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2013年公安部曾出台“三项纪律”,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公安民警违反“三项纪律”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 网址: http://www.zgfsyfhxb.cn/qikandaodu/2021/0508/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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